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莆田市城港大道荔城段(荔城区范围)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09]24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莆田市城港大道荔城段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09]21号)等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莆田市城港大道荔城段工程建设用地(闽政文[2008]103号)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706989平方米给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莆田市城港大道荔城段(荔城区范围)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规划用途为公路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