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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的通知
(莆政综[2009]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湄洲湾港口城市的根本要求,各级政府、各单位负有重要职责。2009年是全国“安全生产年”和我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对安全生产目标实行控制和考核,是保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到实处的重要措施。根据省政府下达的2009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下达2009年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控制目标。2009年省政府下达我市工矿商贸、道路交通、消防火灾、渔业船舶、农业机械五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考核指标180人,按同口径比2008年实际下降2.2%。结合我市实际,现予以分解下达(具体控制考核指标见附件)。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三项相对控制目标,待省政府明确下达后再另行分解下达各县(区、管委会)及市单列考核单位执行。其他没有下达事故控制考核指标的市直单位,各类事故控制目标为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单列考核单位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将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控制指标列入统计指标体系和年度统计公报。
  二、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以港兴市、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和“四用发展”的要求,认真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不断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年度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领导,加强协调监督;其他负责人必须加强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查处制度,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分级管理机制、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推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到位。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我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及“平安企业”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和“平安企业”创建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
  四、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各级政府安办要加强综合监管和协调,每月进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每季度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半年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督查,年终进行责任制考核评比。对履行职责不力、主要指标突破控制目标的,取消安全生产等评先评优资格;对因管理松懈、责任制不落实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市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区、管委会)和市单列考核单位推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检查并定期通报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1. 2009年市单列考核单位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2. 2009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
  2009年市单列考核单位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一、市公安局:强化对道路交通、消防、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烟花办工作任务与措施的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不发生死亡事故。

二、市交警支队:(一)死亡人数控制在158人以内;(二)较大事故起数控制在2起以内;(三)不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四)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三、市消防支队:(一)火灾死亡人数控制在6人以内;(二)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三)“三合一”厂房整治率达100%;(四)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达100%;(五)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合格率达90%以上。

四、市交通局:(一)内河水上交通不发生死亡事故;(二)道路交通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五、市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人以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六、市卫生局:(一)以工矿为单位,有职业病危害的厂矿企业工业卫生监测覆盖率达80%;(二)接触有害因素作业职工健康体检率达50%。

七、市国土资源局:(一)无证非法采矿提请当地政府关闭率达100%;(二)对超层越界、非法盗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取证及查处率达100%。

八、莆田海事局: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事故起数、沉船数控制在福建海事局下达的控制目标以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九、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及渔业辅助船舶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人以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土制锅炉、压力容器整治率达100%;(二)冶金起重机整治合格率达100%;(三)特种设备不发生死亡事故。

十一、市教育局:校园内和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教育厅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十二、市旅游局:旅游团队、星级饭店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旅游局下达的控制目标以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十三、市经贸委: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1人以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十四、市农业局: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十五、市水利局:(一)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建设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水利厅下达的控制目标以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二)河道非法釆砂取缔率达100%;(三)不发生河道(不含海域)釆砂死亡事故。

十六、莆田电业局:(一)不发生死亡事故;(二)不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三)不发生重大电网、设备安全事故。

十七、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一)不发生死亡事故;(二)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取证率达100%。

十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莆田销售分公司:(一)不发生死亡事故;(二)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取证率达100%。

说明:1、较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2、省直部门有下达死亡人数控制考核指标的,要控制在下达的指标以内;未下达的,为不发生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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