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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福建省莆田富记食品有限公司等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划拨给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莆田鞋业服装城入口处片区收储用地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福建省莆田富记食品有限公司等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划拨给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莆田鞋业服装城入口处片区收储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09]33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福建省莆田富记食品有限公司等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划拨给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莆田鞋业服装城入口处片区收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09]39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福建省莆田富记食品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兴胜工艺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县城秀加油站等三宗计32423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划拨给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莆田鞋业服装城入口处片区收储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该用地扣除拆迁安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外,改造后剩余的净地由市政府收回,向社会公开出让,具体工作由荔城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荔城区政府、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片区收储用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该小区详细规划实施旧城改造,依法办理拆迁安置的各项审批手续,并妥善做好拆迁安置工作。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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