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政府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9]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港口经济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8〕144号)有关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制定《莆田市市级政府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莆田市市级政府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港口经济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8〕14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港口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莆田市港口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港口发展专项资金”)是市财政根据相关文件设立的用于港口公共基础、配套项目建设和鼓励开展外贸运输、鼓励进出口货物等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开设“港口发展资金财政专户”,统一归集管理涉及港口发展的市级各类专项资金。当年专户资金使用有结余,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四条 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市级财政每年从各项预算中安排2000万元;
(二)上级补助的专项港口建设资金;
(三)其它收入。1、专户的利息收入。2、市、县(区、管委会)收取的海域使用金的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海洋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
第五条 港口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配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