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特别是职业中毒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三)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四)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三)参与或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二)负责所属国有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督,督促检查企业对弃库、闭库环境安全责任的落实;
(三)负责选矿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境安全的违法选矿行为;
(四)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四十条 体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承担体育航空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公共体育场所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统计部门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四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对渔业生产、作业安全和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
(二)负责海上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海上非法违法采砂行为;
(三)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渔业船舶用产品检验以及渔业船舶登记工作、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四)负责渔民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完善渔船通讯设施,组织指导渔业船舶开展海上自救互救,配合做好海上渔船搜救工作;
(五)负责渔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和渔业船舶明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生产、使用、检测检验和进出口的安全监察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