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负责检查直属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配合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其他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民族宗教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督促落实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的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负责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拟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承担由各级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三合一”场所治理工作日常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九)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十)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十一)负责颁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十二)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
(十三)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十四)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报本级政府并配合开展隐患整治;
(十五)负责全市机动车辆登记,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承担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办的相关职责。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
(三)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打击违法兴建殡葬设施;
(二)负责救助站、福利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福利企业及假肢科研和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农村救灾工作;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