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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事故调查和处理
  (一)发生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1、对重大及以上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事故调查费用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2、对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市安监部门牵头组成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对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授权同级安监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发生爆炸、泄漏、火灾、坍塌等一般事故,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调查处理结果送当地安监、监察部门备案。
  (二)如有必要,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直接调查处理应当由下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由市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安监、监察、公安等部门和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五)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人民政府领导或指定负责事故调查牵头单位的领导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在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调查组成员只对事故调查组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同时,要严格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不得擅自向任何人、任何单位泄露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六)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调查组牵头部门提出裁决意见;若有关人员对裁决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七)事故调查组应当按规定时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八)相关人民政府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复。
  (九)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和干部任免权限,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对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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