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单位无力抢救时,应立即就近请求救援。接到救援求助的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二)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三)发生3-5人死亡,或者重伤10-29人,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同时,分管该行业的市政府领导、市公安、安监、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当地政府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对发生上述性质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市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当地政府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四)发生6-9人死亡,或者重伤30-49人,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同时,分管安全生产和分管该行业的市政府领导、市公安、安监、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当地政府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对发生上述性质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分管公安交警的市政府领导、市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如涉及客运企业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管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的市政府领导应同时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当地政府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五)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同时,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和分管该行业的市政府领导、市公安、安监、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当地政府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六)发生跨地市的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县级政府负责协调和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必要时,由分管该行业的市政府领导负责协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