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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事故报告原则上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监总局和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上报至市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一般事故,除涉及客运企业的应及时上报至市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外,由交警部门每月汇总后报送至市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发生一般事故,市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值班室,由市政府值班室报告分管该行业的市政府领导。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建筑物坍塌,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市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和分管该行业的领导(其中对客运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还应同时报告市政府分管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的领导),通知有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转报市委值班室。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五)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及善后工作实行属地负责的原则,由县级政府负责,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级别响应。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交警、交通、卫生、安监、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会等部门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政府负责人担任,下设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善后处理、信息报道和后勤保障协调等小组,并明确各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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