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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9]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莆田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应急救援的高效、有序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或报告110指挥中心;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10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应及时转报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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