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塘至莆田铁路工程(莆田段)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政土〔2009〕77号)
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塘至莆田铁路工程(福建段)建设用地的批复》(闽政文[2009]134号),向塘至莆田铁路工程(莆田段)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涵江区、荔城区农村集体农用地58.8292公顷(其中耕地46.411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2.6383公顷、未利用地2.7715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5.6689公顷、未利用地3.8075公顷。
其中:涵江区农村集体农用地42.7129公顷(其中耕地30.493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7.2075公顷、未利用地2.5987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3.5438公顷、未利用地2.9686公顷。
荔城区农村集体农用地16.1163公顷(其中耕地15.917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5.4308公顷、未利用地0.1728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1251公顷、未利用地0.8389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83.7154公顷,土地征收后划拨给向莆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向塘至莆田铁路工程(莆田段)建设用地。
二、你局应在接到征地通知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发布通告并负责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社会稳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你局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征缴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落实补充耕地方案。
四、你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