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厢区2009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政土〔2009〕78号)
市国土资源局:
城厢区2009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9]402号文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城厢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3.0686公顷(其中耕地10.33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城厢区灵川镇榜头村水浇地1.2786公顷、水田0.1455公顷、旱地2.4008公顷、其他农用地0.7310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328公顷,青山村水浇地0.3630公顷、水田0.0834公顷、旱地2.8330公顷、其他农用地0.5681公顷,华亭镇西沙村水田2.2569公顷、旱地0.1566公顷、园地1.2888公顷,霞皋村旱地0.6578公顷、园地0.011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280公顷,山牌村园地0.134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43公顷,霞林街道下黄村水浇地0.159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819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3.953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你局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你局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征缴。
四、你局必须按规定征缴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
五、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规定,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