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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20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和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应当在5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物业使用人不履行约定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生活用水、用电必须设置出户的分户独立计量表、共用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经相关部门验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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