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九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派员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在建筑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但不得低于3万元。
第十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作为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业主委员会必要的办公经费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六)其他有关物业服务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人数为奇数的若干名委员组成,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为三至五年,委员不得在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