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拉萨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多吉次珠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拉萨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区,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活动。
新建住宅区、配套设施齐全的旧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各类住宅、非住宅、公共建筑以及相配套的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从事物业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关区人民政府、市物价、规划、环保、环卫、园林、工商、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投诉。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