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集体补助部分,采取一村(居)一策的办法确定筹资方式和比例,具体由村(居)委会自行确定。村(居)集体缴纳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优先安排,不足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从村集体其他收入中支出,或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自愿原则从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支出,不足部分自行补齐。个人缴费采取一次性缴纳方式;对不按规定缴纳的,不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条 村(居)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村(居)集体统一收取后,由村(居)委会直接汇入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并按月定期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对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即征即补”办法,所需养老补助金由政府承担。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县(区、管委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财政安排的农民工就业培训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区、管委会)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可向其查询个人账户信息。征地时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不建立个人账户,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但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县(区、管委会)出资、村集体和个人缴纳资金均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县(区、管委会)出资部分;
(二)村(居)集体缴纳部分;
(三)个人缴纳部分;
(四)利息。
第二十七条 个人账户资金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资金,按活期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