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审阶段。2009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由各县(区、管委会)按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八条的规定对辖区内所有定点屠宰场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请市经贸委定点办验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上报材料(见闽经贸市场[2009]13号通知)由各县(区、管委会)经贸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2)审查、验收阶段。2009年11月21日至12月10日,市经贸委对县(区、管委会)初审申报的场点进行检查,形成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由市经贸委上报市人民政府换发全国统一规格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收回原牌证并予以销毁;不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我市城市建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进行设立星级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的审批。
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完善各项制度,确保出场肉品检验合格,严防注水、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猪肉出场。配合农业部门严把生猪入场关,严防检疫不合格猪肉出场。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可追溯和召回制度。对屠宰环节发现的病害肉要在农业部门的配合下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肉品的质量安全。各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要主动组织农业、工商、卫生、质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的力度,对经常发生私宰的重点地区、城乡结合部,要加强巡查,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打击,依法坚决取缔非法屠宰场和窝点,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各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每个月至少要组织联合屠宰执法检查2次。每半月须向市经贸委书面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3.市农业局负责生猪养殖、屠宰检疫和运输环节的监管。市农业局行政执法支队服从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度,开展猪肉质量安全执法工作。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负责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严厉查处屠宰、销售病死猪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及时做好病死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扩散。负责县(区、管委会)、乡镇生猪养殖场和屠宰场(点)的生猪检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