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生猪产品市场检验制度。1.生猪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超市、品牌直销店的开办者或经营管理者,对进入市场内销售的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负总责。2.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必须确保市场交易的生猪产品是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3.市场要建立场内经营者销售生猪产品信息追溯。对场内经营者当日入市销售的生猪产品进行登记,如实录入经营者摊位编号、生猪产品的名称、数量(头数)、重量、检疫证号码,定点屠宰场(点),生产地等信息。4、对市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入本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具备“两证两章”、车辆消毒证;且运输生猪产品符合《生猪屠宰条例》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组织机构
成立莆田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分管领导和市经贸委主任担任;小组成员由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经贸委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业务科长组成。设立莆田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查工作小组,由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经贸委主任组成。各县(区、管委会)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专职严抓猪肉安全监管工作。
四、监管部门职责
加强对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全过程监管和整治,强化生猪检疫制度,根除私屠滥宰现象,杜绝非法肉品交易,确保肉品质量和消费安全。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群策群力,齐心协力解决存在问题。
1.市委政法委积极支持各相关部门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在生猪及肉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市场和社会秩序。
2.市经贸委负责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日常屠宰执法的牵头工作,重点组织好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做好“放心肉”体系建设,并对屠宰执法队伍进行业务指导。做好现有屠宰场清理整顿工作, 关闭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屠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