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2009〕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9]112号),现将《莆田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莆田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规范我市生猪产品流通秩序,认真做好全市生猪产品质量生产和流通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9]112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协调配合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着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把专项整治与强化全过程监管结合起来,把行为整治与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
二、整治的重点和任务
对全市生猪产品销售实行市场准入。
(一)完善生猪产品准入制度。严禁非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严禁消费领域使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促进猪肉市场安全有序流通。
1.在荔城区、城厢区所在城市建城区范围内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是二星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场机械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出场的产品。
2.其它县(区、管委会)所在城市建城区范围内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是一星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场机械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出场的产品。
3.鲜肉需求量小、边远的乡(镇)所在地可以设立仅限于向本乡镇区域供应牲畜产品的屠宰点。
(二)实施生猪产品挂牌经营制度。1.凡肉品销售点(包括经营摊位、经营门店和超市专柜)必须在经营地点显著位置悬挂公示标牌。公示标牌的内容包括“销售点经营者姓名”、“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生猪产品当日检测信息”。2.各定点屠宰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完善销售“挂钩制度”,建立肉品销售台账,完善肉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体系。生猪产品凭“动物检疫合格证”、“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章”、“肉品检验验讫章”(简称“两证两章”,下同)出场上市销售。3.肉品销售点和经营者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公示牌内容,对停止经营肉品的销售点要及时收回公示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