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物流标准化工程。
加快对现有仓储、转运设施、运输工具和物流流程的标准化改造。鼓励物流企业在仓储转运、装卸搬运、分拣包装各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物流技术和装备。开展托盘租赁回收业务,实现托盘标准化、社会化运作。推进行业及地方物流标准制定工作,引导有条件的大型物流企业、物流园区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研究实施物流标准化服务示范工程和支持政策。
(八)物流技术服务工程。
加强物流技术创新工作。重点支持货物跟踪定位、智能交通、物流管理软件、移动物流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攻关,加快先进物流设备的研制,推进物流可视化、货物跟踪、货物快速分拣、现代仓储技术与设备的研发;研究物流协同商务、资源管理、多式联运、供应链一体化等物流关键理论与技术,打造物流工程技术研究基地;推进高校、企业与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多种形式合作。
(九)应急物流工程。
结合重庆的地理区位、综合交通优势和物流发展,建立西南地区应急物流基地和中转枢纽,建立应急物流体系,建立专用应急物流通道,确保应急物资高效配送、转运;同时,设立应急指挥中心和制订应急预案,全面保障应急物流顺利实施,发挥区域性应急物流基地和中转枢纽作用。
七、抓好实施意见落实
(一)加强组织协调。
充分发挥重庆市现代物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统筹协调全市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推动实施物流重大项目,发挥好市发展改革委推进全市物流业日常工作的牵头作用。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负责推进本实施意见分工表涉及的工作,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和措施,明确政策和措施实施范围和进度,加强指导和监督,适时开展本实施意见督查工作。同时,发挥相关协会在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增强相关物流协会行业服务、监督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职能。发挥相关协会在推广物流行业标准、推广高新技术、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相关物流协会扩大服务范围,促进物流业调整和振兴。
(二)强化规划指导。
加强对物流空间布局规划的统筹指导。五个层级物流区域体系均应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市场运作的原则,深化内部概念性规划、产业规划、交通集疏运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研究,以形成层次分明、功能明晰、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全市物流发展格局,确保实现城市或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对各层级物流平台的全覆盖,为入驻项目对外招商奠定规划基础。
国家级物流枢纽平台、市级物流枢纽以及跨区县 (自治县)的物流枢纽(包括地区级物流枢纽、专项物流园区),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快深化各枢纽内部专项规划研究,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入驻的重大物流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
其他地区级物流枢纽、专项物流园区和若干物流配送中心的规划研究,在市发展改革委指导下,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并组织实施。
(三)设立专项资金。
市财政性资金从2010年起每年安排2亿元,设立重庆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重点工程和重点企业的发展,由重庆市现代物流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安排。同时,积极推进物流产业基金和金融业对物流业的支持。
(四)落实优惠政策。
我市统筹规划的物流枢纽、大型专项物流园区的开发建设和入驻物流企业,除享受现行物流发展普惠政策外,还享受《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主城区集装箱物流枢纽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00号)明确的扶持政策。
1.工商登记。
简化物流企业的工商登记审批程序。
2.用地。
(1)优先保障物流枢纽内的基础设施和入驻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在规划、用地手续上从简从快。
(2)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重点现代物流项目非经营性用地按工业用途和工业出让最低价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让;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征后返,将地方分成部分(存量分成),由市财政扣除政策规定的相关规费后,返还物流所在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用于土地开发整治和物流枢纽(园区)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