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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莆政办〔2009〕1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依法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制度的通知》(莆政办〔2008〕120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 2009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1条规定,于2010年3月3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单位 2009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为真实了解全市情况,总结推动全市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应于2010年1月12日前将本地、本部门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于 2010年4月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布情况进行核查并通报。

  二、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概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

  各级政府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辖区内所有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所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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