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与审核相关的文件资料。
四、提交我办审核的申请材料,必须有省级财政部门、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签章。
对省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我办将及时退回并提请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备。
五、为保证审核质量,在授权审核范围内我办将采取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实地核查将不少于3个地级市。
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实际情况等问题,我办将视情况扩大核查范围或将材料退回相关省级主管部门,要求重审或调整后再报。同时,我办需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报告,经财政部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限或按财政部要求办理。
六、我办一般在20个工作日(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审核工作日)将省级申请材料审核完毕,根据审核结果签署以下意见:
(一)审核确认全部数据,同意上报;
(二)部分数据不属实,应予剔除的数据情况,意见另附。
七、我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在3月30日之前将签署审核意见的申请材料(包括审核意见表)退回省级财政部门,并单独向财政部报送审核意见表。相关审核资料,我办需存档备查。
八、我办将建立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日常监管机制,省级财政部门、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需配合我办开展如下工作:
(一)了解和掌握省级财政部门资金分配情况,及时接收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给各市、县财政部门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文件等资料;
(二)收集并分析相关数据与材料;
(三)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以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四)调查反映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程中需要重点关注或解决的政策问题;
(五)对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追踪省级财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及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市、县政府对我办审核或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