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福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审核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驻闽监〔2009〕13号)
福建省财政厅、建设厅、民政厅:
为加强我办对福建省申请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提高审核效率,根据《
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9]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办对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核,是指在福建省财政部门、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民政部门统计汇总、审查把关的基础上,对其拟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监督。
二、每年2月28日之前,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向我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我办受理申请材料前,可与省级财政部门、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及时沟通,建立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制度。
省级财政部门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申请材料的,应书面告知我办,并抄报财政部。
三、提交我办审核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级财政部门、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联合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提出的申请报告;
(二)全省汇总的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及其文字说明(一式四份);
(三)全省汇总的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表及其文字说明(一式四份);
(四)全省汇总的年度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及其文字说明(一式四份);
(五)省级财政部门下达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文件;
(六)本地区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及其标准的文件;
(七)省级财政部门、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上报申请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