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福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0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
(财驻闽监〔2009〕17号)
漳州市芗城区、龙岩市新罗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163号)等相关规定,我办将于2009年3月10日起至3月底组织检查组对你单位200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2009年度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现将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检查的范围为200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2009年度资金申请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将追溯到以前年度,并对相关单位进行延伸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统计确认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居民人数和缴费情况;
2、省级、市级、县级财政分别安排已拨付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账中的补助资金情况;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相关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200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资金实际管理及使用情况;
5、需要关注的其他情况。
三、处理原则
核查后按照
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出具财政检查报告。核查发现地方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按照《
会计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骗取上级补助的,将严格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上报财政部据实减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自2009年3月10日开始,至3月底基本结束,具体进点时间我办将提前通知各被查单位。届时请各单位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账证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保证对账核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