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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出口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出口管理的通知
(鲁商务贸发字〔2009〕74号)


各市外经贸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出口管理的通知》(商欧电[2009]1598号)要求,为认真贯彻才利民副省长关于“既要努力扩大对俄贸易,又要规范贸易方式,切实规避风险”的指示精神,确保对俄出口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教育引导。各市外经贸局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宣传教育,引导本地出口企业充分认识到“灰色清关”的危害和风险,提高企业加强风险防范和守法意识,做到诚信守法经营。通过举办研讨会和培训班等方式,通报俄经贸、海关、质检、外汇、居留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引导赴俄经商人员依法从事商务活动,做到在俄经商人员身份合法,货物来源合法,在俄从事经营活动合法。

  二、强化管理,规范贸易方式。要加强与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协作,建立部门联系制度,跟踪了解主要从事对俄经营的企业状况,加强出口环节的监管,督促出口企业规范出口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和俄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在俄办理清关手续,一律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对俄“包税”出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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