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行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9]53号 2009年3月9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积极贯彻落实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行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的下限进行下调。现将调整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请及时贯彻执行。
我市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调整如下:
序号
|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1
| 制造业
|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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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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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筑业
| 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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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服务业-饮食业
| 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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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规定的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执行期暂定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税款所属时期)。上表以外其他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仍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54号)的规定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分别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