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冀保监发[2009]71号)
保险公司各分公司:
为规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制定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以下简称“
《标准》”)。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保监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
《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一名负责人牵头,组织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二、各公司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限期清理、回收和销毁不符合
《标准》要求的意外险单证,全面实现单证上机管理;全面梳理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模式,并对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条件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终止合作关系。
三、各公司应于2009年12月20日前将
《标准》贯彻执行情况、意外险单证清理回收情况、中介机构业务合作梳理及验收情况报河北保监局,并协调总公司按照通知要求将总公司贯彻执行
《标准》工作的专题报告一并报河北保监局。
四、河北保监局将把规范意外险业务作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利益的一项长期性监管工作任务,并将组织人员对各公司落实
《标准》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达不到
《标准》要求的公司,将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