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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
(冀保监发[2009]73号)


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中介业务的管控责任,明确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介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严肃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追究,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切实贯彻《办法》的精神,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学习
  各机构要加强《办法》的学习贯彻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把学习《办法》作为当前推进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要结合河北保监局转发的《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的通报》(保监发[2009]99号,以下简称《通报》),采取专题讲座、业务培训、晨会宣导等方式,深入学习、重点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各项内容;各层级高级管理人员要先学一步、学深学透,准确理解《办法》和《通报》的各项要求,深刻领会精神;要组织好本系统人员的学习贯彻工作,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基层机构和每一名从业人员。
  二、高度重视,彻底自查
  各机构要对照《办法》规定,制定详细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明确自查自纠工作任务,安排专门力量认真抓好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要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自查自纠工作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不能流于形式;自查自纠工作要与日常业务开展相结合,以自查自纠的开展促进日常业务的推进。凡是《办法》所列的禁止行为和中介业务内控管理不完善的方面,要认真对照检查并坚决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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