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鲁环发〔2009〕83号)
各市环保局、科技局、外经贸局,各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优化经济增长,推动我省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生态化改造和产业化升级,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环保部、商务部和
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和《关于印发<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的精神,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领导。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联合成立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下设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成员由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和省商务厅开发区处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审核、验收、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以及推动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日常工作。省环保厅负责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过程中的业务指导、环境监督等职责,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分别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积极支持和鼓励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和企业集团开展生态工业园区的创建工作。各级环保、科技、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引导具备条件的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和企业集团等,积极开展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尽快将本辖区内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纳入到环境保护工作之中。具体创建要求及程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按《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执行;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按《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另文印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