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0]4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培养更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301号)精神,现将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申报程序
拟设站单位按隶属关系(非公有制单位按属地管理)逐级向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一式九份);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初审后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申报条件和我省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筛选,择优确定推荐对象后上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三、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教育)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紧时间,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
(二)申请设站单位要认真研究和把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条件、相关要求和管理制度建设等情况,按照重点突出、数据可靠、内容详实、资料规范、有据可查的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佐证材料一般不超过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