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嘉兴同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9]第2914号)
申请人:嘉兴同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筹)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嘉兴同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 符合《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第8号)的规定。
为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第14号)、《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第8号)的规定,决定如下:1.同意设立嘉兴同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2.核准胡建荣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同意胡建荣担任嘉兴同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3.注册资本为75万元人民币;4.营业地址为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287号;5.业务经营区域为浙江省行政辖区;6.业务范围为:(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