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委宣传部、陕西省国家发展改革委、陕西省工业和和信息化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财办建[2009]234号)
各市(区)财政、商务、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质监主管部门: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依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陕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商务厅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工商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陕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细则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地市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和监管。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检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五条第四项、又符合第五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七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各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黄标车”车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第三章 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详见附6)
第十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