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总工会: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安排,为做好我省“家政服务工程”工作,进一步促进家政服务就业,扩大家政服务消费,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 “陕西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各地市商务、财政和工会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将家政服务工程作为一项紧迫而长期的工作抓紧抓好。
各地市在实施“家政服务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省商务厅、财政厅、省总工会联系。
联系人: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 刘旻
电 话:029-87292580
传 真:029-87292580
邮 箱:shanggaichu@126.com
省财政厅 经济建设处 卫雅茹
电 话:029-68936078
传 真:029-87611227
邮 箱:weiyr@163.com
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
电 话:029-87333924
传 真:029-87329834
邮 箱:87333924@163.com
附 件:《“陕西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总工会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陕西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将“家政服务工程”作为改善民生、增加就业、扩大内需的一项紧迫而又长期的工作任务。运用财政资金实施“家政服务工程”,支持地方工会培训机构和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有效实施供需对接、从业保障,扶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促进弱势群体就业、缓解当前就业压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解决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
家政服务工作原则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支持、社会多方参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实现“财政政策引导,商务组织资源,工会打造平台,家政拓展就业,促进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