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按照《决定》和《关于印发〈
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经贸工业〔2008〕386号)等文件规定,对省示范园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省示范园建设情况由省经贸委牵头组织监督检查;省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监督检查,并根据《广东省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对省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使用实行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候选园区申请报告书编写大纲
附件:
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候选园区
申请报告书编写大纲
一、总论
二、必要条件
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与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重点扶持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协议书。
协议书应明确合作双方政府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确定对园区的具体扶持政策,包括双方政府资金投入计划(含三年内资金投入金额、时间)、资金使用方向、珠三角地区政府产业转移计划及年度实施目标等。
三、现有条件
(一)园区招商引资情况及社会经济效益。
1.项目清单。包括意向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合同项目及投资金额、在建项目及投资金额、建成项目及投资金额;建成项目占地面积、入园时间、投产时间、主要产品、年产值;在建项目合同占地面积、入园时间、预计投产时间、主要产品、预计年产值等;以及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情况。
2.社会经济效益。已投入园区基础建设资金总额及单位土地面积投入强度,园区上年度和当年累计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税收总量及单位土地面积工业产值、工业增加值和税收,园区用工总数和吸纳本省、本市劳动力情况。
(二)园区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已依法批准用地的情况,园区发展的土地储备情况及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衔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