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区域发展带动能力主要是指财政收入、资金带动能力、人才建设、研发投入、要素市场和信息化建设等情况。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科学发展思路主要是指地方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统筹兼顾、科学发展的情况
第十四条 环境生态保护主要是指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 现场演讲答辩主要是指评审专家对各地市上报的材料及现场演讲、答辩情况进行评定。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 布置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制定并发布申报省示范园的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提出申请。有关地级市政府按照申报要求,甄选本地符合条件的1个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组织申报省示范园竞标候选园区,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见附件)准备相关材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要件准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省经贸委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符合规范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评选内容集中评议并进行现场投票,确定竞标候选园区,并将竞标候选园区评选结果书面告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竞标候选园区合作双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竞标候选园区进行评审,根据各竞标候选园区的最终得分,形成结果排序,提出省示范园中标建议名单。
专家评审和省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竞标要求及程序由省财政厅另行印发。
第二十条 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对省示范园中标建议名单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政府批复确认。
第二十一条 正式公布。省政府批复确认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及时划拨省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指导监督省示范园所在地级市政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并适时开展专项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照省示范园要求和申报承诺,认真做好园区建设工作,真正发挥园区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