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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代理手续费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代理手续费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保监发〔2009〕76号)


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解决财产保险市场代理手续费支付不规范问题,切实加强保险公司成本核算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经营,防范经营风险,现就加强财产保险公司代理手续费支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保险公司严格遵照执行。
  一、全面实行代理手续费“零现金”结算。从2009年7月15日起,辖内各保险公司的代理手续费支付必须实行“零现金”结算,即不得采用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各保险公司向保险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必须全额转入保险营销员本人银行账户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则一律转账到与保险中介机构实名相符的银行账户中。
  二、严格区分业务来源渠道。各保险公司应根据每笔业务的真实来源确定业务归属性质,在公司核心系统中将业务关联到真实发生业务的展业对象。属直销业务的,应关联到本公司的直销团队或直销人员名下,属代理业务的,应关联到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营销员名下。各保险公司不得在核心系统中将同一笔业务既关联到本公司的直销团队或直销人员,又关联到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营销员,以保证每一笔业务来源渠道的唯一性。
  三、严格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保险公司的代理手续费必须从支出账户中支付,收支账户不得混用,严禁坐支现金收入。各保险公司只能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实际支付代理手续费时,除分期付款业务外,其对应的代理业务保单保费必须已全额实收到账。支付保险中介机构代理手续费必须取得该中介机构出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四、严格据实列支代理手续费。支付代理手续费,必须全额在手续费科目中据实列支,且手续费支付对象必须与公司业务系统代理人信息相符。严禁各保险公司将业务关联到与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营销员名下,用于虚列、套取手续费等。严禁以坐扣保费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严禁通过其他费用科目贴补手续费。
  五、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代理手续费信息化管理工作,完善管理系统,保证实现业务系统代理手续费信息与财务系统手续费核算的全面关联,切实强化财务支付监督,保证业务、财务系统代理手续费支付信息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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