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部分中职学校开展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渝教职成〔2009〕28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中职学校招收未升学的高中毕业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07〕8号)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09〕8号)精神,经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现将我市部分中职学校招收未升学的高中毕业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学校
今年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的学校,原则上应为国家级、市级重点中职学校。个别办学特色明显、品牌专业突出的达标中职学校经批准后可以试点。
二、招生对象
应往届未升学的高中毕业生。
三、专业及学制或学习时限
除师范类、卫生类专业暂不招收高中毕业生外,其他专业可以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教学需要,学制原则上为1至4年。其中,经培养达到初级技工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求的,学制为1年;经培养达到中级技工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求的,学制为2年;经培养达到高级技工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求的,学制为3年。
预备技师班招收高中毕业生,学习时限为4年。
四、工作程序
(一)确定学校
请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的中职学校,在2009年8月10日前向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的申请,由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参加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校、专业及招生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的学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7月底对所有拟招收未升学高中生的学校集中重新审核一次。对于在招生注册、教育教学、资助管理、毕业证书办理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的资格并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