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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渝教人〔2009〕7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严把教师入口关,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

  (一)相关高校和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分别认真审核本校和本区县内各专业的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数据信息,并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情况统计表》(附件1)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高校同时填报《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负责人登记表》(附件2)。

  (二)相关高校和区县根据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通过的毕业生数据,组织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应届师范毕业生将信息(包括电子照片、个人简历)录入到教师资格认定单机版系统,并于4月20日-30日期间报送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5月4日至20日对2009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进行教师资格编号认定,教师资格证书于申请人员毕业证书信息确认后核发。

  三、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

  (一)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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