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省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我省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主动组织、参与全省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省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省有关部门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 省发改委是省工程中心的组织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省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省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发改部门,省属企业、在浙中央管理企业是省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拟申请省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需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发改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鼓励省工程中心采用公司独立法人的组织形式或其他合理有效的组织形式;
第十条 鼓励由省内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鼓励省内跨地区、跨行业,以及以省内为主联合省外重点科研院所、企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