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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发改高技〔2009〕1036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开展省工程研究中心培育和建设工作,积极推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促进高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根据建设创新型省份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省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省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培育、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 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省不同行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我省产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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