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渝教高〔2009〕77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技能水平,深化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创新,调动全市高等职业院校师生参与学生技能竞赛的积极性,提升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我委制订了《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着力培养和提高职业院校学生竞技能力,调动全市高等职业院校(含本科院校高等职业教育院系,下同)广大师生参加技能竞赛积极性,全面提升我市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高等职业教育在校学生参加国家、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的高等职业教育学生职业技能竞赛(下简称国家技能竞赛、重庆市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者;
(二)指导学生参加国家、重庆市技能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指导教师(每参赛队指导教师不超过2人);
(三)对组织参加国家、重庆市技能竞赛,成绩突出的组织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方式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参赛院校对在国家、重庆市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指导教师、组织单位和个人给以表彰奖励并颁发相应证书。
(一)奖励证书
1.在国家、重庆市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颁发获奖证书。
2.在全国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的学生,授予“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技能标兵”称号,并颁发证书。
3.指导学生在全国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和重庆市技能竞赛一等奖的指导教师,授予“优秀指导教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4.在国家、重庆市技能竞赛中,组织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和“组织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
(二)奖金
原则上各参赛院校应对在各种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技能竞赛的获奖学生、指导教师、组织工作者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参赛院校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