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检方式
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强化属地”的办法,采取学校自查与教育行政部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市教委审批备案的高职学院、独立学院、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市教委牵头组织年检,有关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年检。
(二)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辖区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的年检。
五、年检程序
(一)各学校根据年检内容进行自查,自查后将有关材料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年检报告书;
2.经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年度办学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4.办学许可证副本和物价部门颁发的学校收费项目许可复印件;
5.学校刊发、散发的所有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样张各1份;
(二)教育主管行政部门组织检查组采取审阅学校自查报告、实地考察、核查学校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年检结束后,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年检结论。对年检合格的学校,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戳记;对需整改的学校,应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需更换办学许可证书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收回旧证、保留原有年检记录并存档。
(四)年检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确定民办学校明年招生计划和招生资格的重要依据。
六、有关要求
(一)对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是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将此项工作纳入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二)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应认真自查自评。实事求是形成自查报告,认真准备好有关资料和文件,提供准确的数字,严禁弄虚作假。
(三)严格年检工作纪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开展年检工作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特别是年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好的做法,形成书面材料于2010年1月底前报市教委民办教育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