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渝教民办〔2009〕27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民办高校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积极发展、严格标准、规范管理”的原则,市教委决定开展2009年度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09年10月中旬至12月底。
二、年检对象
本市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所有高职学院、独立学院、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
三、年检内容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办学条件是否符合学校和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情况。
(三)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活动及决策机构、校长履职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学校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九)有无乱招生、违规发布招生广告和不按规定收费和退费的情况,有无未经审核备案与其他学校联合办学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上述10条内容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实施年检工作的基本内容,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量化,形成便于操作的指标体系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