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教学效果。主要评价培训课程对促进学员转变观念和工作态度、提升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工作绩效的作用两个方面。
第六条 综合评估是对某期次培训质量的总体评价,包括培训方案、培训实施、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四项内容,共十个指标。
(一)培训方案评估,包括培训课程设置、培训时间与进度、培训师资配备三个指标;
(二)培训实施评估,包括教学内容和教材资料、教学方式方法、教学组织管理三个指标;
(三)培训保障评估,包括食宿条件和后勤服务质量两个指标;
(四)培训效果评估,包括促进理念和工作态度转变、促进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升两个指标。
第七条 培训承办机构考核评估是对承办机构组织实施培训的评价,分培训条件、培训管理、培训保障三项指标(学员实时评估只包含部分指标)进行评估。
(一)培训条件评估,包含培训场地、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三个指标;
(二)培训管理评估,包含培训制度管理、教学组织情况、考勤管理、考试考核管理和培训档案管理五个指标;
(三)培训保障评估,包含食宿条件和后勤服务质量两个指标。
第三章 评估组织实施
第八条 课程评估、综合评估由培训主办处室会同人教处组织实施。课程评估在每门课结束时进行,综合评估在每期培训班结业时进行,采取由学员对《培训课程评估表》(附件1)和《培训综合评估表》(附件2)赋分的形式进行量化评估。
第九条 根据学员填写的《培训课程评估表》和《培训综合评估表》,分项统计汇总,将结果分别填入《培训课程评估汇总表》(附件3)和《培训综合评估汇总表》(附件4)。80分以上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培训承办机构考核评估采取学员实时评估与保监局组织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学员实时评估,由学员在每期培训结束时,填写《培训承办机构实时考核评估表》(附件5)进行量化评估。定期评估,每年6月、12月分别进行半年度和年度评估,由培训主办处室会同人教处组织部分监管干部、保险机构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参照学员实时评估及《培训综合评估汇总表》中涉及培训承办机构的相关指标,填写《培训承办机构定期考核评估表》(附件6),对培训承办机构进行汇总评分。80分以上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