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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高管培训质量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高管培训质量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保监发〔2009〕18号)


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中国信保长沙营业管理部、国寿养老湖南省中心,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南保监局高管培训质量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监督执行,并积极配合做好高管培训质量评估工作。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湖南保监局高管培训质量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管培训工作,规范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培训效果,根据《湖南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结合高管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湖南保监局年度培训计划,由相关处室组织实施,培训对象为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开展培训质量评估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实现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指标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质量评估包括课程评估、综合评估和培训承办机构考核评估三个部分。
  第五条 课程评估是对每门课程的评价,分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师讲解、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五项指标进行评估。
  (一)课程设置。主要评价课程内容与培训目的是否一致,教学材料选用是否得当,是否满足岗位工作实际需要,是否满足个人培训需求四个方面;
  (二)教学内容。主要评价课程内容是否科学、完整、合理,是否符合保险监管法规政策,是否理论联系实际,是否反映该领域最新成果和发展趋势四个方面;
  (三)教师讲解。主要评价教师的教学准备情况、理论水平、教学组织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四个方面;
  (四)教学方法。主要评价教学方法是否切合教学内容,是否有助于调动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否有助于学员理解和掌握学习内容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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