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辆保险全面实行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
(湘保监发〔2009〕31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
我局《
关于落实见费出单信息技术管控相关问题的通知》(湘保监发〔2008〕64号)下发实施后,全省产险公司在分散性机动车保险业务领域实现了信息技术管控的见费出单,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有效化解应收保费风险,推动保险公司提升经营管控水平,提高车险数据真实性,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我省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全面实行见费出单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见费出单的实施范围从分散性机动车辆保险扩展到所有机动车辆保险,无论对个人或单位客户,均应执行先全额收费、后生成并出具保单(含加保批单)及发票的见费出单制度(保监会批准的电销业务除外)。见费出单须以信息技术管控为保障,现有分散性机动车辆保险的见费出单系统应改造升级涵盖到所有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确保在信息系统内将收费信息确认作为生成保单的唯一有效指令,系统只能据此生成正式保单,否则不能出单。
二、见费出单的管控关键点是收费信息确认,只能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一是刷卡确认收费。客户通过银行卡刷卡缴费,保险公司信息系统与之关联,待获取银联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自动激活系统完成收费信息确认。二是人工确认收费。客户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缴交保费,保险公司待现金收妥或转账资金银行入账后,指定专人在系统操作,人工激活系统完成收费信息确认。
三、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可同时采取刷卡确认和人工确认两种见费出单模式。刷卡模式主要适用于分散性业务,人工确认模式主要适用于转账结算业务、摩托车与拖拉机定额保单业务少量的现金业务,以及刷卡故障时作应急之用。各省级分公司应集中人工收费确认操作员的系统权限管理,建立全系统人工收费确认操作员的名册档案,并于4月6日前向保监局备案,以后如有调整,应及时报告人员变动情况(5个工作日内)。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人工收费确认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人工确认收费必须据实操作。收取的现金保费,应于当日或最迟不超过下个工作日缴存保险公司开户银行,现金交款单的银行受理日期与保单签单日期的日差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转账支付保费的,银行入账通知日期或实际入账日期不得晚于保单签单日期。对人工确认收费信息的业务,各公司在保单及发票的财务留存联应加注“人工确认收费信息”的专门标识,保留相应的现金缴款或银行转账凭据,以备保监局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