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预算按“两上两下”程序编制,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五)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各市、州、县按上年度当地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数的5%上解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应在规定时间内上解,并纳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账核算。省级调剂金一律不得减免。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企业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除做实个人账户补助资金外全部由省统一安排使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各地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留存当地管理,确需动用基金累计结余的,须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应对因不可抗因素形成的基金支付风险、增加省对市县基金的调剂能力,缓解部分地区养老保险基金调度困难。
做实个人账户基金与省级统筹基金(含省级调剂金)实行分别管理,省级统筹基金不得占用做实个人账户基金。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由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地方财政配套安排的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由各地按规定筹集上缴。做实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六)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全省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使用统一的应用系统,加强金保工程建设,建立适应省级统筹需要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各地预算内收支缺口,由省和市(州)、县(市、区)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负担。市(州)、县(市、区)负担部分,当地基金有历年累计结余的,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可从历年累计结余中弥补;当地没有历年累计结余或结余不足的,由同级财政弥补。对省级统筹前各地形成的基金累计缺口,由各地用以后年度基金结余和本级财政补贴逐年弥补、消化。
(二)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各地要严格执行省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超额完成年度征缴收入目标任务和当年实际支出低于预算指标的,超收和节支部分增加当地累计结余指标,并可结转以后年度。未完成年度征缴收入目标任务的,按短收额的一定比例扣减当地历年累计结余指标,扣减后的短收额由同级财政弥补;当年实际支出超出预算指标的,从各地历年累计结余指标中弥补,不足部分由各地财政负担。
凡是应由同级财政弥补而弥补不到位的,由省财政调剂资金予以垫付,年终扣减地方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直接纳入省级统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