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机制、统筹规划、加强管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符合我省实际、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按照统一制度、加强管理、分级负责、规范预算、省级调剂的原则,建立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在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同时,兼顾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现状,努力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平稳过渡,促进全省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不得自行出台与国家和省现行政策不一致的养老保险政策。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企业缴费比例为20%,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三)规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包括按照中央和省规定应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参保退休人员死亡后应享受的相关待遇。
(四)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基金预算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预算管理、分级负责、余缺调剂的原则编制和实施。年度终了前,各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编制本级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养老保险局。省养老保险局编制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同时汇总各地上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