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所开设专业(工种)的师资情况(师资名册、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外聘教师聘书);
5、教学、生产实习场地和设备情况;
6、组织实施培训的具体方案。
(三)认定程序
1、申报建设行业就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的,应将申报材料报送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统一汇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择优向自治区建设厅推荐;
3、自治区建设厅根据推荐材料,对各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4、经认定的培训机构,由自治区建设行业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报自治区建设行业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凡经认定的培训机构,需与自治区建设行业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培训协议(附件4)。
三、实施企业的申报和认定
(一)认定条件
1、使用农牧民工数量较多,重视员工培训工作的各类建筑业企业;
2、安排就业能力较强,促进就业积极性较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务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有能力具体组织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
3、总包企业需要有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计划;
4、实施企业能够与培训合格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申报材料
1、《内蒙古建设行业就业培训实施企业申报表》(附件2);
2、企业资质证书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办理资质证书的劳务企业,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3、建筑总包企业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计划;
4、与培训鉴定合格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承诺书;
5、组织实施培训的具体方案。
(三)认定程序
1、申报建设行业就业培训实施企业,应向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2、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建设行业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建设劳务管理服务中心);
3、自治区建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选定本年度就业培训实施企业;
4、经认定的就业培训实施企业,由自治区建设厅发文公布,并报自治区建设行业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就业培训任务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