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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行业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选择认定2009年建设行业就业培训实施企业和定点培训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行业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选择认定2009年建设行业就业培训实施企业和定点培训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建劳[2009]5号)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
  为落实2009年全区建设行业就业培训任务,现就做好实施企业、定点培训机构选择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企业和定点培训机构的遴选推荐
  各地要认真总结2008年“示范工程”实施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对去年承担“示范工程”培训任务、却组织不力、培训质量差的实施企业和培训机构,今年不得推荐。请各盟市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实施企业和定点培训机构的遴选推荐工作,将推荐申报材料于2009年7月15日前报自治区建设行业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蒙古建设劳务管理服务中心)。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申报和认定
  (一)申报条件
  1、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专院校以及自治区劳动保障、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基地。当上述大中专院校及培训基地不能满足培训需求时,可适当补充职业(技工)学校和建设行业培训机构;
  2、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培训任务;
  3、具备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专业设置、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
  4、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建设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5、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信息渠道,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6、熟悉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任务,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业绩,能够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
  7、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且社会信誉较好,培训收费合理。
  8、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机构的性质、主管部门、总体概况、办学指导思想和目的、培养目标、开设专业(工种)、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等;
  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行业就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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